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介绍
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设立于2012年,前身是始建于1958年的国家重点中专学校——惠州卫生学校。学校为惠州及周边地区培养和输送了一大批医疗卫生人才,被誉为东江流域“白衣天使”的摇篮。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立足惠州,放眼全国,面向基层,依托医药行业,围绕健康产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办学定位,对接惠州市生命健康产业发展战略和粤港澳大湾区健康产业的需求,努力为地区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建校以来,惠州卫职院人艰苦创业,开拓进取,不断创新教育教学理念,改善办学条件,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办学体制机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取得了诸多丰硕的成果。
在办学规模方面,学校占地441亩,建筑面积13.85万平方米。校园环境优雅,生活设施完善,教学、实训、科研设备齐全,设有附属医院一所。与企业合作,共建中医药百草校园,以草药成景,以景教学,集岭南特色、水土两生、药食同源等多个功能区块种植,是全国第一家开放式全景式中草药校园,全国第一家岭南本草“活体标本库”,全国第一家校企共建的中医药文化科普教育基地。目前学校各类全日制学生13000多人。
在师资队伍方面,在职在编教职工333人,高级职称62人,中级职称155人。硕士及以上学历136人,占比41%。专任教师187人中,高级职称43人,占比22.3%;中级职称112人,占比59.9%;专业课专任教师148人,其中“双师型”教师107人,占比72.3%。此外,学校还有广东省专业领军人才1人,广东省专业教学团队1支,“南粤优秀教师”及“省职教名师”等6人;国内访问学者18人。
在专业建设方面,设有19个医药类专业,预防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为国控专业,药学专业和口腔医学技术专业为省级品牌专业,护理专业群和药学专业群获得广东省高职院校高水平专业群立项。
学校专业一览表 |
预防医学 | 口腔医学 | 中医学 | 针灸推拿 |
护理 | 助产 | 老年保健与管理 | 老年服务与管理 |
健康管理 | 中药 | 药学 | 药品生产技术 |
药品服务与管理 | 口腔医学技术 | 医学检验技术 | 康复治疗技术 |
食品营养与检测 | 眼视光技术 | 医学美容技术 |
|
在育人方面,学校深入实施思政课程改革,完善“十大”育人体系,开创新时代思政教育新局面,学生在国家级、省级等多个技能竞赛中拿下了多项荣誉奖项,毕业生平均就业率达96.06%。2018届毕业生刘家怡驰援湖北抗疫,获习近平总书记的点赞。广大师生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助力地方抗疫,学校荣获“广东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学校坚持“四个对接”暨人才培养对接用人需求、专业设置对接行业企业、课程内容对接岗位标准、教学过程对接工作流程的原则,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着力打造护理人才培养协同创新平台、鲲鹏精密义齿研制协同创新中心、科方临床检验技术协同创新中心、雷诺视光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中心,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大幅提升。近年来,学校深化融入“双区”建设,紧紧围绕地方家政、养老、育婴和中医药等多个重点产业,加强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申报5个教育部“1+X”证书培训试点,并推动建设惠州市医疗和康养护理人才综合培训基地,以加强服务区域大健康产业发展的能力。(数据截至2021年10月29日)
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4408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邮政编码:516025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惠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提前批次、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通过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录取进入学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免学费和住宿费,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须与定向县(市、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定向县(市、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落实考生就业岗位并在有空编时优先入编。
第十七条学校药学专业与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中药学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学校“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专项计划、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试点专项计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医药卫生类专业学费 6410元/生·学年;住宿费750-12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2-2366800
传真:0752-2366800
电子邮箱:hzhsp_zs@huizhou.gov.cn
学校网址:http://www.hzhsp.edu.cn
招生网址:http://zsw.hzhsp.edu.cn
第三十四条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王芳
监督电话:0752-2366007
传 真:0752-2352415
电子邮箱:767673443@qq.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授权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